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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有四種情況: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
(3)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
(4)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
(3)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
(4)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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