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實木地板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4年3月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一批原木,開具的收購發票注明收購價款40 000元。甲實木地板廠將收購的原木從收購地直接運往異地的乙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加工實木地板,實木地板加工完畢,甲實木地板廠收回實木地板,取得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加工費20 000元,代墊輔料10 000元,乙廠無同類實木地板的銷售價格。已知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稅率為5%,則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元。
2 631.58
3 157.89
3 473.68
3 684.21
CA
材料成本=40 000×(1-10%)=36 000(元)
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6 000+20 000+10 000)÷(1-5%)×5%=3 47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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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40 000×(1-10%)=36 000(元)
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6 000+20 000+10 000)÷(1-5%)×5%=3 47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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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溫暖向陽:每一次練習都是在成長的路上,同學你學習多久了呢
1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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