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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參與分享餐廳經營成果,其取得的承包收入實質上屬于崗位責任工資,所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張某參與分享承包企業的經營成果,其從招待所取得的工資、薪金和承包經營成果都屬于“經營所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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