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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項合同使企業承擔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時,該合同形成企業的一項金融負債;
②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那么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③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那么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④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如為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如認股權證),那么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②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那么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③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那么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④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如為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如認股權證),那么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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