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雙方都應做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及進項稅額。甲企業換出的A產品的銷項稅額=8000×13%=1040(元),甲企業換入的B產品由于用于了集體福利,所以不得抵扣B產品的進項稅額,甲企業應繳納增值稅=1040(元);乙企業換出的B產品的銷項稅額=8000×13%=1040(元),乙企業換入的A產品作為生產用原材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000×13%=1040(元),則乙企業應繳納增值稅=1040-1040=0;所以選項BE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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