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離職的事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對人;(3)選項D:相對人有權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考點】代理:無權代理VS代理權濫用情形提示: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本人的追認權
  (2)相對人的保護:
  ①催告;
  ②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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枙子花開:加油努力不負自己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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