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 000-465)×13%+465×9%=1 281.4(元);
則該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100 000×13%-(3 200-1 281.4)=11 081.4(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 000-465)×13%+465×9%=1 281.4(元);
則該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100 000×13%-(3 200-1 281.4)=11 0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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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崗上:本期涉及進項稅轉出。
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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