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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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芙與冰淇淋:換抵投,增值稅按平均價,消費稅按最高價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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