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一經作出不得隨意廢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廢止:(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廢止。(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83
4
等4人點贊
(0/1000)
評論
腳印:反復錯,腦袋都滿了
2024-08-16
評論
首贊
一秒半的心動: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024-09-19
評論
首贊
貪玩的花卷:加油加油加油
2024-09-19
評論
首贊
將夏未夏:打卡打卡打卡
2024-09-17
評論
首贊
傾聽雪落:加油加油加油
2024-09-17
評論
首贊
糖糖:11111
2024-09-17
評論
首贊
加載更多
推薦帖子

稅務師考試交流圈
稅務師考試交流,一起努力學習!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