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一經作出不得隨意廢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廢止:(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廢止。(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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