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廖君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資格,稅務師,中級經濟師

2024-08-13 08:29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廖君老師 解答

2024-08-13 08:49

您好,1.物權法第四項的規定只是確認了交付具有優先于登記的效力,受領交付的一方有權請求登記機關撤銷對其他買受人的登記行為,而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
善意第三人的存在永遠有個前提就是無權處分,就是說無權處分人的存在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否則就是有權處分,就不會存在善意取得,更不會有善意第三人的存在可能。這樣的話就很明白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條整體都在強調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如何移轉所有權,而特殊動產的登記對抗原則必須適用于存在無權處分人存在的情形下。如果存在無權處分人,那么就存在優先適用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規定的可能性。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司法解釋出發點立足于維護誠實信用原則,限制出賣人的多重出賣標的物的行為,同時為法院在裁判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案件時提供了判斷依據,即交付在先、登記次之、合同成立在后的順序它想解決的是買賣合同過程中所有權移轉時多重買賣合同均有效時優先適用的規則問題,是給法官在解決所有權歸屬問題提供了方便。

1+(1-T)*產權比率 追問

2024-08-13 09:05

所以,總結下來:登記對抗適用前提條件是:存在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情形下,那就可以考慮等級對抗了。而交付>登記,適用的是都屬于“有權處分”人,只不過這個有權處分人他貪心瞎處分,所有權的歸屬順序。
我總結的對嗎?

廖君老師 解答

2024-08-13 09:06

您太棒了,我也記下了,謝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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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2024-08-13 08:29:02
你好,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問題,在《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中,確實存在交付優先于登記的規則。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交付的現實性:交付,無論是現實交付還是間接交付(如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著標的物已經實際控制在買受人手中或者其權利已經轉移給買受人。這種現實性的轉移使得買受人能夠直接支配和使用標的物,從而更符合物權變動的直接性和現實性要求。 登記的公示性:雖然登記在物權變動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夠對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動產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記完成。這意味著在交付之后,買受人已經取得了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而登記則更多地是為了公示這種物權變動,讓外界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因此,在交付已經完成的情況下,登記并不能對抗已經取得標的物實際控制的買受人。 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在特殊動產交易中,如果以登記為唯一標準來確定所有權轉移,可能會導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脅。因為在實際交易中,買受人往往更關注標的物的實際控制權而非登記狀態。如果以登記為唯一標準,可能會使得已經取得標的物實際控制的善意買受人面臨權利被剝奪的風險,從而損害交易安全。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交付優先于登記的規則。 綜上所述,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優先于登記的規則,主要是為了體現物權變動的現實性和直接性要求,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2024-05-19 13:37:25
您好,是的,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后面一個稍等我組織一下語言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交付所有權轉移),登記為對抗要件(登記后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2024-05-19 13:53:06
你好,重點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同學,您好,已經抵押登記的動產如果轉讓,應通知抵押權人要轉讓該車輛并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同時還要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但是,如果受讓人要代抵押人償還債務的,可以轉讓,但是如果善意取得,一般可以獲得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已經抵押登記的動產轉讓的,受讓人應該讓所有權人提供產權證明,并查詢抵押登記情況,沒有要求的,通常不視為善意取得
2023-07-16 23: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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