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建安工程,合同總額3000萬,當年已開具2000萬的發票,后來一直未付款,現在甲方要求開局剩余的發票才可以付款,現在應該開什么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超級的月光
于2023-06-30 21:10 發布 ??742次瀏覽
- 送心意
鄒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是開具相應建筑安裝工程內容的發票,金額是1000萬?
2023-06-30 21:12:57
你好,其實按稅法肯定是不可以的。
2024-09-26 15:07:12
要開給對方哦,不能開給第三方,
2023-03-08 15:08:44
你好!2020年7月開具的10萬元紅字發票沒有做賬嗎?
2022-03-06 16:58:36
您好,補2020年的稅款有這個可能的,要看合同是怎么寫的,
如果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這個收入就是2020年的,注意就是要先研究合同 ,再把下面的對照去解釋
以下是所得稅和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點的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023-08-29 08: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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