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要用自然人身份去辦理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平時無經營業務,收入來源加外一個公司的分紅(占15%),問題1:必須要掛工資和社保嗎?2:若收到了分紅給合伙企業了,是企業交個人經營所以稅,還是合伙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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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3-06 11:54 發布 ??30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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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
2023-03-06 11:58
第一個實際沒有工資社保的不用的
第二個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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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實際沒有工資社保的不用的
第二個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合伙企業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可選擇單一核算方式。但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仍應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3-03-06 11:58:07
你好,這個合伙人跟這個有限合伙企業這是兩回事,不是有限合伙企業本身拋售股票的話就不應該入公司的賬。
2024-10-15 12:06:49
你好 一般就是增值稅 附加稅 印花稅 個稅 這種企業分紅給個人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哈
2024-04-12 14:40:09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
? ? ?應交稅費-個稅
借:其他應付款-股東
? ? ?應交稅費-個稅
貸:銀行存款
2023-11-16 10:56:38
?你好 ;? ?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 A股東; 實收資本- B股東 ;? 借實收資本 -某公司 貸銀行存款? ?
2022-08-11 12: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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