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那企業向客戶轉讓的不可明確區分的商品的承諾不屬于履約義務嗎
答: 不可明確區分的商品的承諾不屬于履約義務。這是因為,由于不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沒有非常明確的質量標準,商家無法確保其質量可以滿足客戶的要求。因此,不可明確區分的商品的承諾不能算作履約義務。然而,企業仍然有義務對其服務或商品做出說明,這樣客戶才能理解企業為其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質量和性能,以便作出投資決定。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開展的初初始活動,一般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這個啥意思?
答: 你好,意思就是合同開始前的前期工作不是合同內容,比如前期的調研考察等, 不計入合同的成本里。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2020年3月1日,甲企業與客戶訂立一項以1000元向客戶轉讓產品A和產品B的合同。合同約定,A產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B產品在一個月之后交付,只有企業將產品A及產品B均交付之后,才能收取1000元的對價。據此,直至產品A及產品B都被轉讓給客戶之前,企業不具有取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一項應收款)。企業將轉讓產品A及產品B的承諾識別為兩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并基于該兩項產品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400元分攤至轉讓產品A的履約義務、將600元分攤至轉讓產品B的履約義務。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増值稅,且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企業在產品的控制轉移至客戶時針對每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確認收入。老師分錄如何寫
答: 交付A產品 借合同資產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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