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調解,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這句話,不太理解
答: 您好,其實就是說,行政賠償、補償以這幾個除外,這幾個可以調節
老師,您好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補償案件, 可以調解,這個是正確的嗎,老師
答: 您好,要再分細一點。 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案件一般是不得調解的,但對于行政案件相關的賠償、補償責任的案件是可以調解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人民法院審理一審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為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適用一審簡易程序審理B.適用一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或組成合議庭審理C.適用一審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審結D.重審、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答: 您好,AD;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 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選項A正確);(2)案件涉及款額2 000元以下的;(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述規定外 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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