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那日是生效日,各種手續已完成的那日是重組日,重組日和生效日是這么理解的嗎

帝都小強
于2022-08-24 08:11 發布 ??1560次瀏覽
- 送心意
蔣飛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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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你的理解很對
2022-08-24 08:15:34
你好,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是按照合同生效日。
2020-06-27 00:05:36
您好,生效日的公允和辦完手續日的公允差異,只體現在金融資產上,分錄是在辦好手續日才做的,投資收益倒算看計在借方或貸方
債務重組的金融資產比較特殊,分配時減金融資產價值是合同生效日,但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是 完成抵債資產轉移手續日 的公允價值,這里是不一樣的金額
合同生效日需要計算除金融資產之外的非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合同生效日至完成抵債資產轉移手續還需要一段時間,只有在完成抵債資產轉移手續后,雙方才能進行賬務處理,盡管如此,但非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金額卻需要在合同生效日的當天計算出來(分配時減金融資產價值是合同生效日,但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是 完成抵債資產轉移手續日 的公允價值,這里是不一樣的金額)。在合同生效日至完成債務重組日(完成抵債資產轉移手續日)這段時間里,非金融資產我們是默認為其價值不變,而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會發生變化的。因此在真正完成債務重組的當日進行賬務處理時,我們仍然使用合同生效日計算的非金融資產的價值,而金融資產的入賬金額則使用完成債務重組日(完成抵債資產轉移手續日)的公允價值
2023-09-05 17:23:35
在債務重組中,應使用資產所有權轉讓手續辦理當日即?2022?年?3?月?26?日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330。
理由如下:債務重組中,確定用于清償債務的多項資產的公允價值通常以資產所有權轉讓完成的時點為準。在本題中,3?月?10?日只是債務到期且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的時間點,但此時資產所有權尚未轉讓,不能以該日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來確定用于債務重組的價值。而?3?月?26?日雙方辦理完畢所有資產所有權轉讓手續,此時的公允價值反映了資產在實際用于清償債務這一交易中的價值,所以應使用該日的公允價值。
2024-09-04 10:05:43
您好
在債務重組中,當債權人受讓多項資產時,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減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該以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算。這是因為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是雙方達成協議并確認交易條款的日期,也是資產轉讓和債務清償的基準日期。在這個日期,雙方已經就交易條件達成一致,并且對交易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了確認和計量。因此,以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算,能夠更準確地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和雙方的權益。
2023-12-12 0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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