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不得轉讓是任意還是相對記載事項呢

小魚兒
于2022-07-28 16:28 發布 ??527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專家顧問
2022-07-28 16:28
這個是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相關問題討論
這個是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2022-07-28 16:28:26
是的
您好
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的背書行為,是背書的任意記載事項。
2022-07-27 09:25:30
你好,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得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等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2019-05-07 11:15:42
你好
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因此是必須記載事項
2022-04-05 07:21:01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選項A,背書人簽章是背書的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則背書行為無效;選項B,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的該記載無效;選項C,“不得轉讓”字樣,屬于票據的任意記載事項;選項D,票據上的非法定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對該類事項不負審查責任。
2022-03-20 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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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16:48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2-07-28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