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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合同,b公司和c公司是合作關系,b與c簽訂了合同,c公司向a公司提供貨物,然后b公司給a公司開具發票,a公司把錢轉給b公司,b公司再把錢轉給c公司,請問這樣合理嗎
請問甲給乙做加工,甲在2020年已經把加工好的貨物交給了乙,乙也已經賣了,在2021年乙公司為了取得發票把錢轉給甲,并補了合同并開了票,這合不合理
價值100萬的貨物已開票,先貨后款,根據合同規定,客戶先付70%貨款但需開70%增值稅專用發票,想問下是否可以在開70%的票時不變發貨數量,僅合同的貨物單價*0.7,再開票時,合同數量再乘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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