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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們公司開的第一間公司是用廠房的合同,我現在又要分租給其他人開多兩間公司,那我注冊后面這兩間公司的房租合同可不可以用我們第一家公司和要開的公司簽的合同來注冊
)4月30日,公司將閑置的廠房及其內置設備對外租賃(合同分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當期廠房租貨金額8000元,設備租貨金額4000元.
老師,請問一下,我公司有一廠房出租,出租廠房的同時,廠房里面的機器設備也一并出租了,但這個機器設備并不依附廠房,是獨立存在的,那出租的機器設備這部分需要從租計征房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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