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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申報利潤表3.6萬,利潤總額:4.9萬,所得稅:1.3萬(上一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請問申報時,利潤總額是不是寫4.9萬,在第14行有一項:減:本年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這一欄是不是填1.3萬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問題:總機構利潤總額正數,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利潤總額是負數,不需要交所得稅;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總分機構盈虧相抵之后,是不用交所得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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