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機械廠欠乙公司10萬元,應在1995年10月份付清。 1995年5月份,甲機 械廠與丙廠簽訂買賣合同,由甲供給丙機器3臺,價款5萬元。 雙方約定,價款 在同年10月份付清。甲廠履約后,丙廠遲遲不付款。10月25日,甲廠向丙廠催 要款時,才知道丙廠已被乙公司兼并。這時,乙公司也向甲廠要款。甲廠這時 只愿付給乙公司5萬元,而乙公司不同意。因此發生糾紛。請問:如何處理本案
答: 你現在的處理是指賬務處理?
我們合同是合同簽訂預付一半的款項,機器發出安裝好付另一半款項,這個怎么開發票,數量寫0.5嗎?
答: 你好,你能開整個發票的嗎?銷售出去一半不合理。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2.甲企業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部機器 并負責安裝。甲企業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合計為100000元, 其中機器銷售價格為98 000元, 安裝費為2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 000元。機器的成本為56 000元;機器在安裝過程中發生安裝費為1 200元,均為安裝人員薪酬。假定機器已經安裝完成并經驗收合格,款項尚未收到;安裝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作出甲企業的賬務處理:
答: 您好,借應收賬款113000,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3000,借主營業務成本57200,貸銀行存款1200,應付職工薪酬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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