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易 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2022-03-23 00:03

您好
員工沒有錯誤的,就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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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您好 就是合同履行的地方或者用工單位的地點
2020-05-15 07:37:50
您好 員工沒有錯誤的,就有補償。
2022-03-23 00:03:44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十四種情況,可以分為四種性質: 1、(一)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二)至(七)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八)至(十)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4、(十一)至(十四)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022-04-11 21:51:33
您好,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022-02-10 22:08:49
同學,你好 是 《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2-04-13 14: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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