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胡芳芳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2022-03-22 21:31

同學你好,請稍等為你解答

胡芳芳老師 解答

2022-03-22 21:33

同學你好,下面是和約定試用期相關的內容
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胡芳芳老師 解答

2022-03-22 21:33

第三點是時間要求,你可以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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