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支票的那個地方有一個授權補記事項在那個收款人名稱,那兒有甲給乙簽了一個1,000,000的支票,然后收款人未寫,然后乙背書轉讓給丙,收款人由丙來填到那個收款人,票據是有效的,但是為什么又說未補記的不能轉讓背書,但是這時候乙轉讓給丙就是背書轉讓呀
答: 我國票據法規規定,我國目前的票據都是計名票據,就是在使用之前,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沒有收款人名稱的支票,是不允許流通的。沒有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支票,被背書無法證明背書是連續的,背書不連續的,當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中票據的收款人名稱和金額不得更改對嗎(還有日期,但他沒有說那也算,對嗎)
答: 是的,簽發了就不能更改了。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支票的收款人是基本當事人,但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又不是必須記載事項,這是啥意思啊?
答: 您好 是支票的收款人可以授權補記的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媛媛 解答
2022-03-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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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志兒 追問
2022-03-1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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