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家公司,一家在深圳,一家在外省,同法人同股東,老板是打算把深圳以后只做貿易公司,外省是負責生產產品,現過渡中,關聯交易價格怎么定才符合稅法,又對公司有利?

小魚兒
于2022-03-16 15:38 發布 ??84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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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03-16 15:41
你好; 關聯定價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存在被稅務機關調整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比如 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從上面規定可知銷售價格是否合理,要看銷售產品給關聯公司的價格是否在正常銷售價格范圍之內。而且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是波動的,在一定時間之內有一個合理的波動范圍,如果銷售產品給關聯公司的價格處于合理的波動范圍之內且與銷售給無關聯第三方的平均價格水平相符,可以認為是合理的價格,不屬于價格明顯偏低。因此,可以參考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方的價格進行定價,以避免被認定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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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個是稅務局規定的; 你要 知道這些規定 才能 合理的去 避開稅務局的核定? ?
1、貨物銷售價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2B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法規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2022-03-16 17:08:32
你好; 關聯定價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存在被稅務機關調整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比如 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從上面規定可知銷售價格是否合理,要看銷售產品給關聯公司的價格是否在正常銷售價格范圍之內。而且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是波動的,在一定時間之內有一個合理的波動范圍,如果銷售產品給關聯公司的價格處于合理的波動范圍之內且與銷售給無關聯第三方的平均價格水平相符,可以認為是合理的價格,不屬于價格明顯偏低。因此,可以參考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方的價格進行定價,以避免被認定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風險。
2022-03-16 15:41:11
你好,要參考你們商品的公允價值才可以
2022-03-16 14:49:23
您好,稅法上是合法的,制造公司要保證合理的利潤,不能全部利潤給深圳公司。同理,也不能深圳公司沒有利潤,我們賣給深圳公司時,參考同行的價格,也就是如果深圳公司在外面購買是多少錢。
2024-04-27 13:52:11
你好,建議兩處都給他申報工資。
2023-08-08 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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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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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