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末,企業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轉讓損失,應計入“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為什么不對?分錄不就是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嗎?
答: 不對,因為轉讓金融商品產生的損失后續不能作為進項稅額的準確計量依據,應用現金準則確認,損失要計入營業外支出,然后分錄貸營業外支出即可。比如:XX公司持有股票1萬元,1月末股票發生跌價計1000元,分錄應是:
月末,企業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轉讓損失,應計入“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為什么不對?分錄不就是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嗎?
答: 你好!就是賣虧了,不賺錢,記入借方的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某企業2021年3月轉讓金融商品取得了買賣負差價159,編制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金融商品的取得應納稅額只計入買賣的差價,即2021年3月轉讓金融商品取得的買賣負差價159,應交增值稅。 具體可以按照以下計稅步驟:首先,計算金融商品的可行銷金額,即負差價(159)扣除取得成本(比如當時成本),得出金融商品的可行銷金額;其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金融商品可行銷金額應稅額即為金融商品取得應納稅額;再次,應稅額經按照增值稅稅率(按照當地相關規定)算出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即為金融商品取得的最終增值稅。 拓展知識:金融商品的增值稅是一種由應稅人自行承擔的責任稅,是國家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金融商品取得應納稅額正確申報匯總繳納,才能實現稅收合規,避免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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