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的核算區別是什么

霍華德·修斯·洛基
于2019-06-26 14:06 發布 ??168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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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6-26 14:07
金融工具減值——賬務處理
——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應用指南119頁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于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貨記“貸款損失準備”“債權投資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租賃應收款減值準備”“預計負債”(用于貸款承諾及財務擔保合同)或“其他綜合收益”(用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類資產,企業可設置二級科目“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核算此類工具的減值準備)等科目(上述貸記科目,以下統稱“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如果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預期信用損失小于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例如,從按照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轉為按照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時,可能出現這一情況),則企業應當將差額確認為利得,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經過對資產的測試,判斷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而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所確認的相應損失。企業所有的資產在發生減值時,原則上都應當對所發生的減值損失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資產減值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但是由于資產的性質不同,所適用的具體準則也不盡相同。例如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1]、《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性資產》[2],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投資性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3號--投資性房地產》等。本詞條所講的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所描述的資產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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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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