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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于2025-05-26 12:30 發布 ??1883次瀏覽
郭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
2025-05-26 12:32
你好,第2個是正確的。
王琳 追問
2025-05-26 12:39
為什么第二個是正確的,再就是服務類稅率是6%,開供電電費就是13%的稅率了,為什么服務類的也要選擇電費按13%交呢?
郭老師 解答
2025-05-26 12:43
標題 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稅率適用問題內容 我公司從事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運營業務,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充電樁和充電APP(自建的充電監控平臺)為客戶提供充電服務,根據物價局的收費文件,收取客戶充電服務費,開具6%的服務費發票;同時,還有一些充電站在收取服務費的同時,我們還收取客戶充電電費(不加價),服務費和電費能夠準確計量,分開核算,分別確認服務費收入和轉售電收入,開具6%和13%的發票,相應成本也能準確對應核算。服務費收入占公司總收入比重超過50%。現在也有人認為應全部按轉售電處理,即全部開13%的發票(包括服務費),請問哪種處理正確,請稅局領導給出明確答復,謝謝!辦件編號 JZXX20220301555 提交時間 2022-03-19 08:38處理情況處理狀態 處理完畢答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稅收事業的關心,對您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應按照轉售電處理,適用13%的稅率。
這個是安徽省電子稅務局的回復,很早之前就有政策文件規定,這個就屬于售電的行為,是13%。
2025-05-26 12:45
有這樣的文件規定嗎,我是小規模納稅人,那我就都是按照1%來開?
2025-05-26 12:46
小規模的是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按照混合銷售的確定原則來判斷,如果確實提供了部分服務,但是按照“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原則來判斷,這部分服務的金額,也是貨物銷售額,應該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即這部分服務費金額不能按照6%計算繳納增值稅,而是應該按照銷售電力以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根據相關稅收政策,利用充電樁等充電設備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電動交通工具)提供的充電服務,實質屬于銷售電力的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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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充電樁充電,收取電費和服務費,發票該怎么開?我有兩個方案,一是分開“供電*電費; 現代服務*充電服務”;二是合在一起開電費“供電*電費”,不知道哪個正確?
答: 你好,第2個是正確的。
要運營充電樁提供充電服務,開具充電服務發票(電費+充電服務費),需要哪些經營范圍?
答: 同學你好 這個就是電力銷售還有服務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我們是小規模,充電樁-充電費、服務費收入如何開票,可以合并開充電服務費嗎?
答: 可以合并開充電服務費
我公司做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電,有客戶充電后想開票,我想問一下 開票稅收分類編碼怎么選擇。是開銷售電力呢(是不是只有電網才可以開?)?還是開 生活服務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還是要把電費和服務費分開開?
討論
你說充電樁給汽車充電應按13%稅率計稅,那請問專用充電站只提供充電服務,不收取電費的情況該怎么計稅??
老師,我們開發票可以弄成現代服務—電費嗎?我們運營充電樁,給別人充電
老師你好,我想問一下充電樁的充電服務費是屬于現代服務還是生活服務哇
郭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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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追問
2025-05-26 12:39
郭老師 解答
2025-05-26 12:43
郭老師 解答
2025-05-26 12:43
王琳 追問
2025-05-26 12:45
郭老師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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