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2025-05-26 12:32

你好,第2個是正確的。

王琳 追問

2025-05-26 12:39

為什么第二個是正確的,再就是服務類稅率是6%,開供電電費就是13%的稅率了,為什么服務類的也要選擇電費按13%交呢?

郭老師 解答

2025-05-26 12:43

標題 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的稅率適用問題
內容 我公司從事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運營業務,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充電樁和充電APP(自建的充電監控平臺)為客戶提供充電服務,根據物價局的收費文件,收取客戶充電服務費,開具6%的服務費發票;同時,還有一些充電站在收取服務費的同時,我們還收取客戶充電電費(不加價),服務費和電費能夠準確計量,分開核算,分別確認服務費收入和轉售電收入,開具6%和13%的發票,相應成本也能準確對應核算。服務費收入占公司總收入比重超過50%。現在也有人認為應全部按轉售電處理,即全部開13%的發票(包括服務費),請問哪種處理正確,請稅局領導給出明確答復,謝謝!
辦件編號 JZXX20220301555 提交時間 2022-03-19 08:38
處理情況
處理狀態 處理完畢
答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稅收事業的關心,對您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應按照轉售電處理,適用13%的稅率。

郭老師 解答

2025-05-26 12:43

這個是安徽省電子稅務局的回復,


很早之前就有政策文件規定,這個就屬于售電的行為,是13%。

王琳 追問

2025-05-26 12:45

有這樣的文件規定嗎,我是小規模納稅人,那我就都是按照1%來開?

郭老師 解答

2025-05-26 12:46

小規模的是1%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按照混合銷售的確定原則來判斷,如果確實提供了部分服務,但是按照“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原則來判斷,這部分服務的金額,也是貨物銷售額,應該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即這部分服務費金額不能按照6%計算繳納增值稅,而是應該按照銷售電力以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相關稅收政策,利用充電樁等充電設備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電動交通工具)提供的充電服務,實質屬于銷售電力的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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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第2個是正確的。
2025-05-26 12:32:53
同學你好 這個就是電力銷售還有服務
2023-07-31 16:25:26
這是混合銷售,然后附加服務按照主營業務一起來,對嗎
2023-02-10 15:17:40
可以合并開充電服務費
2023-11-14 17:04:23
直接計入成本?那比方進項發票10萬,其中電費9萬,服務費1萬,對外銷售開具發票是電費5萬,服務費5000呢,這賬怎么處理
2022-07-07 1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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