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發放上一年度好幾個月的工資,個稅所屬期屬于上一年還是今年?如果屬于今年,扣除金額只有一期5000元,會產生很多個稅。
魯梅風
于2025-01-08 23:02 發布 ??32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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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5-01-19 00:41
1 月發放上一年度好幾個月的工資,個稅所屬期是今年,以下是具體解釋和相關解決辦法:
個稅所屬期的確定依據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的個稅所屬期按照實際發放時間來確定,即收付實現制。所以 1 月發放上一年度的工資,個稅所屬期為當年 1 月,企業需在 2 月 15 日之前進行代扣代繳申報。
關于扣除金額與個稅問題
扣除金額:在累計預扣法下,雖然是 1 月發放,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按照累計的扣除標準來執行的,并不是只扣除一期 5000 元。當年 1 月計算個稅時,累計減除費用為 5000 元;到 2 月時,累計減除費用為 10000 元,以此類推。
解決辦法:若覺得當月按累計預扣法計算出的個稅較高,可考慮以下方面來減少稅負:
專項附加扣除:檢查員工是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讓員工及時在個人所得稅 APP 中填報,在計算個稅時予以扣除。
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如果發放的是上一年度的年終獎等一次性獎金,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政策。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匯算清繳時的調整
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人需要將全年的綜合所得進行匯總計算。如果在 1 月發放上一年度工資導致預繳的個稅較多,在匯算清繳時,會根據全年的實際收入、扣除項目等情況進行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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