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要點: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類型:
①.行為能力的欠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②.代理能力的欠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是否經被代理人的追認)
③.能力處分的欠缺:無權處分的物權行為,經過真權利人追認or事后取得處分權,該物權行為有效
注意:無權處分的物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2.具體處理
①.行為能力的欠缺
相對人的權利:催告權(無論善惡,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撤銷權(善意、合同被追認前)
被代理人的權利:追認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注意:追認權、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
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是請求權的一種
②.代理能力的欠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③.能力處分的欠缺
a.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or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or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or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
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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