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抵押權均未登記的,無論是設立在先的抵押權,還是先到期的債權,均不得主張優先權,必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