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知識點: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2017-05-24 16: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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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注意問題:對于未決訴訟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預計負債的差額處理方法:

1.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合理確認預計負債后,應當將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或沖減當期營業外支出。

2.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原本應當能夠合理估計訴訟損失,但企業所作的估計卻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應當按照重大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

3.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確實無法合理預計訴訟損失,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則在該項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4.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未決訴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債務擔保

(三)產品質量保證

(四)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其中,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1.金額的確定

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較低者。

2.科目的確定

(1)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此時,企業通常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再將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的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1.重組義務的概念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2.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或有事項的三項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①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②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3.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不能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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