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經濟法2017第一密卷及答案解析:判斷綜合題
第三大題 :判斷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我國經濟法的體系中屬于市場規制法. ( )
2、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都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 ( )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 )
4、甲、乙、丙三人分別出資5萬元、3萬元、2萬元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三人均為實繳出資.但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的比例,經各合伙人協商不成.甲、乙、丙三人應分別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 )
5、中外合作者選擇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應當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 )
6、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到期債務時,且擔保數額相同,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抵充負擔較小的債務. ( )
7、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為6000萬元,本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為3000萬元,期限為5年,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上市. ( )
8、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在生產銷售和進口環節計算消費稅時,實行復合計稅方法計算消費稅,但在委托加工環節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實行單一從價計稅方法.( )
9、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一律不準予扣除.( )
10、某企業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愿,搭配銷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也屬于《反壟斷法》中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
第三大題 :判斷題答案解析
1、答案:×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我國經濟法的體系中屬于宏觀調控法中的財稅調控法.
2、答案:×
解析:并非所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都有職工代表.只有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3、答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即其委托的人也必須是董事.
4、答案:√
解析:對于合伙企業虧損分擔比例,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5、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按合作合同約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6、答案:×
解析: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到期債務時,且擔保數額相同,在當事人設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抵充負擔較重的債務.
7、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期限在1年以上.本題該公司的債券實際發行額為3000萬元,因此不具備上市的條件.
8、答案:×
解析:消費稅的復合計稅針對的是三種應稅消費品,而不是納稅環節,委托加工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時,受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樣實行復合計稅.
9、答案:×
解析: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10、答案:√
解析: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
第四大題 :簡答題
1、甲公司、乙和丙共同發起設立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總額擬定為9000萬元(每1股面值為1元.下同)其中:乙、丙和甲公司分別以現金2000萬元、1000萬元和專利技術6000萬元出資.該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額為5000萬元,3月,該公司股東大會擬選舉董事和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丙和丁的任職情況如下:
(1)乙,擬任董事,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在興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時沒有認購發行的股份.2004年3月起任一家企業總經理.2005年9月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乙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
(2)丙,擬任獨立董事,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在興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時沒有認購發行的股份.
(3)丁,擬任獨立董事,現擔任甲公司副經理.
根據以上情況并結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設立時乙和丙的出資數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符合擔任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資格?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符合擔任興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的資格?并說明理由.
(4)丁是否符合擔任興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的資格?并說明理由.
2、某企業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25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500萬元,銷售費用1200萬元,管理費用600萬元,投資收益90萬元,營業外支出100萬元,企業利潤合計為190萬元.稅務機關發現下列問題需要調整:
(1)投資收益中,國債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20萬元,公司債券利息收入30萬元,投資于非上市公司,取得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40萬元;
(2)銷售費用中,當年發生的廣告費為500萬元,發生的宣傳費為300萬元;
(3)管理費用中60萬元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4)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為600萬元,企業當年福利費實際支出為104萬元,當年列支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40萬元;
(5)營業外支出中,30萬元為因遲延交貨按購銷合同約定支付的違約金,40萬元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0萬元為逾期兩年的應收賬款,10萬元為消防部門在防火檢查中的罰款,10萬元為補繳上年的所得稅款;
(6)當年購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額為100萬元.要求:計算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四大題 :簡答題答案解析
1、答案:
解析:(1)公司設立時乙和丙的出資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興達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超過了注冊資本的30%,因此是符合規定的,即3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大于9000萬元的30%.
(2)乙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格.根據規定,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本題中,乙自其擔任的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已經超過了3年.
(3)丙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本題中,丙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股的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5000萬元公眾股份之后,丙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達到7.14%,另外,丙也是興達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因此不能擔任興達公司的獨立董事.
(4)丁不符合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本題中,丁在本公司的股東甲公司處擔任副經理,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了5%,并且屬于前5名的股東,因此丁不能擔任興達公司的獨立董事.
2、答案:
解析:(1)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300=800(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5000×15%=750(萬元),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按限額750萬元扣除.
(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5000×5‰=25(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的60%=60×60%=36(萬元),所以,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額為25萬元.
(3)福利費扣除限額=600×14%=84(萬元),實際發生數104萬元大于限額,按限額84萬元扣除.
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扣除限額=600×5%=30(萬元),實際發生數40萬元大于限額,按限額30萬元扣除.
(4)稅法規定,購銷活動中支付的違約金可以在稅前扣除;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是實際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逾期兩年的應收賬款不得扣除,消防部門檢查罰款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補繳的所得稅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2009年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為30萬元.
(5)企業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190-20-40+(500+300-750)+(60-25)+(104-84)+(40-30)+(100-30)=315(萬元)
企業2009年應納所得稅額=315×25%-100×10%=6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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