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改制為股份企業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2019-05-30 11:4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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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如果改制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不同于企業給予職工的工資福利等,需要區別情況來看待。集改制為股份企業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集改制為股份企業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集體企業如果改制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

“一、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集改制為股份企業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何謂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依據決定草案,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擬確定為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稅率級距不變。

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集改制為股份企業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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