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三條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的選擇具體解讀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舉例說明: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季納稅。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基于以上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同時也明確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3月8日發布的《減稅降費疑難問題50答》第20問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答復如下: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存在差異。因此,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同時,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綜上,你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或按季繳納增值稅,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納稅期限,但是一經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選擇上文就介紹到這,在一個會計年度里面,小規模納稅人一旦選擇了月份,季度納稅那就不能在改變了,要過了當年的12月31日后才能再次變更,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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