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如何繳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因此,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非貨幣性投資指的是股東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近年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財務人來說,了解其涉稅處理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
因此,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需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特殊情形
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國務院令224號)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所得稅
(一)企業法人
根據《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二)自然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分期納稅
(一)企業法人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4〕116號)
(二)自然人
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5]41號)
遞延納稅
根據《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tips: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既可以選擇遞延納稅也可以選擇分期納稅。
居民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如何繳稅?上文重點介紹了技術投資,這個上文介紹了可以分期納稅,也可以遞延納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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