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怎么清算?
答:(一)主動清算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上述清算條件就是主動清算條件,也就是說,當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具備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應主動進行清算。
(二)強制清算條件
所謂強制清算條件,是指雖未達到主動清算條件,但是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清算的條件。通知第二條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同時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清算時間要求
(一)主動清算時間要求(91號文件第11條第一款)
符合主動清算條件規定的納稅人,納稅人須在符合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對項目進行清算,攜帶清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清算手續;稅務部門受理窗口按規定對報送的資料進行核對,在1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清算項目由受理部門報送給管理科進行清算調查核實,提出清算審理意見,報稅政科進行書面審核;經稅政科報分管局長審定后,將清算結果書面通知納稅人執行。
(二)被動清算時間要求(91號文件第11條第一款)
符合強制清算條件規定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清算條件確定應進行清算的項目,下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在接到通知書后應按稅務部門規定的時間及要求進行清算,并按規定將清算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清算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前臺受理窗口對報送的資料進行核對后,轉送管理科對清算項目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清算審核意見報稅政科(處)進行書面審核;經稅政科(處)審核報分管局長審定后,將清算結果以《土地增值稅清算辦理有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進行補退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如何確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確認的問題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四、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土地增值稅怎么清算?在企業符合清算條件時財務最好及時主動的進行清算,不要被強制清算,也不要造成任何稅務風險,關于清算時間的辨別,會計學堂的老會計可以在線提供有效建議,歡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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