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019-04-18 17: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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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答:一、 首先必須對增值稅、消費稅銷售額的概念及含義有正確理解。

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下簡稱《條例》或《細則》)都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消費稅為應稅消費品,下同)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銷項稅額(即為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綜合而言,不管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銷售額完整的表述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消費品)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除增值稅款以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對上述概念,應把握好如下三點:

(一)消費稅的銷售額同增值稅的銷售額一樣為不含增值稅款的銷售額,但屬于消費稅范圍的貨物,其銷售額應包括消費稅。

1、由于增值稅是實行價外征收的辦法,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而對部分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交叉征收的消費稅又是作為增值稅的稅基的,為了避免征稅過程中劃分稅基的麻煩和產生的誤解,消費稅實行價內征收。這樣,實行從價定率征收消費品的計稅依據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一樣的,即: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如果納稅人應稅貨物(消費品)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款合并收取的,在確定增值稅、消費稅計稅依據時,應當將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① 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② 納稅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征收率)

(二)一切價外費用均應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對這些收費除如下項目以外,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消費稅應納稅額:

1、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三)對于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消費品),包裝物不作價隨同貨物(消費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這項押金可不并入銷售額,但應進行定期(現規定為一年)清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二、 準確理解把握價格偏低或無銷售額時核定價格的確定。

增值稅、消費稅從價計征,在經濟活動中,可能出現納稅人之間購銷貨物(消費品)采取相互壓低價格以達到互惠或減少納稅的目的,或者有的行為在納稅人之間是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以及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但納稅人不作銷售處理的業務(如以物易物等),對上述價格偏低或無銷售額的情況,《細則》對此作了規定:對納稅人確有《條例》所說的價格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按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還應加計消費稅額。

現舉例說明如下:

某汽車制造廠將10輛自己生產的排氣量在3000毫升以上的小轎車贊助給市福利院,因該種車正處于試生產階段,尚未核定價格。該廠生產一輛小轎車的成本5萬元,小轎車的消費稅稅率8%,小轎車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8%。由于該企業沒有銷售過同類汽車,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按組價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5+5×8%)÷(1-8%)=5.87(萬元)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自用數量×稅率=5.87×10×8%=4.7(萬元)

李振軍同志在問題中提到消費稅與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與計稅銷售額不一樣,應該說有兩點未準確理解掌握:

一是未把握好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消費品的計稅依據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都是“含消費稅而未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即凡既要征增值稅,又要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必須包含有消費稅。

二是增值稅、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公式實際上是一樣的,對沒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都為“成本×(1+成本利潤率)”;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則為“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將消費稅作為價內因素來理解,就不難把握這兩個公式的一致了。

現舉例如下,某貨物的生產成本為100元,成本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5%.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100×(1+5%)÷(1-5%)=110.53元

消費稅=110.53×5%=5.53元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100×(1+5%)+5.53=110.53元。

從上述結果可看出,采用消費稅計稅公式計出計稅價格110.53元,與采用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計出110.53元是一樣的。

通過上述兩方面的簡述,增值稅、消費稅(從價計征),從其概念、含義及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銷售額是一致的,應該對它們準確理解和掌握。

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答: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護膚護發品等。

消費稅共設置了14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3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另外,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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