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退回沖減收入成本和稅金
1、所得稅處理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說,2018年發生的銷售退回,無論所得稅收入當初是在哪一年確認的,均應沖減2018年的所得稅收入。
2、會計處理方面,根據現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也就是說,除了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以外,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收入沒有差異,均適用未來適用法,無需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無需調整會計報表,無需進行納稅調整,也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
3、如果銷售退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就存在企業所得稅與會計的差異。
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如何運用?中的例子為例,該企業17年度利潤表中「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分別調減10萬元和8萬元,由于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A101010表和A102010表是根據企業會計報表填列的,從而A101010表第1行「營業收入」和A102010表第1行「營業成本」也比未發生銷售退回分別減少了10萬元和8萬元。
也就是說,由于發生了需要追溯調整的銷售退回,該企業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潤總額」,被會計系統調減了2萬元(10-8)。

企業銷售退回的處理方式
本年度銷售的商品,在年度終了前(12月31日)退回,沖減退回月份的主營業務收入以及相關的成本、稅金。
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在年度終了前(12月31日)退回,沖減退回月份的主營業務收入以及相關的成本、稅金。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在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報出)退回,沖減報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以及相關的成本、稅金。例如,某企業2000年12月5日銷售的商品,其銷售收入5000元,銷售成本2300元,該批商品由于質量登原因而于2001年2月1日退回,此時,2000年度財務報告尚未報出,該企業在編制2000年年度財務報告是應將該批銷售退回沖減2000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
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在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后退回的。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銷售退回時,對已發生的現金折扣或銷售折讓,應同時沖減銷售退回當期的折扣、折讓;如該項銷售在資產負債表日及之前已發生現金折扣或銷售折讓的,應同時沖減報告年度相關的折扣、折讓。
前面已說道,所得稅對于銷售退回的處理一律都是沖減當年收入的。如果納稅人在銷售退回前向稅務機關報備的是前一年的稅務表,那么在追回調整之前一定需要將調整之后的報表重新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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