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人員工資加計扣除范圍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并規定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雖然兩個文件對研究開發人員的稱呼和內容表述有所區別,但是仔細分析比較,兩者的范圍基本一致,97號公告將研究開發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雖未細分,但分析其條款也可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因此兩者人員范圍基本一致。但是,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研究開發人員有時間要求,即必須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否則不得計入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員,而97號公告對時間無要求。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存在累計工作時間未達到183天的研發人員,該部分人員從事研發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提醒企業應將該部分人員費用按照會計核算受益原則計入研發費用。

研發人員工資加計扣除對人工費的界定范圍
1.加計扣除對人工費用的歸集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高新技術企業對人工費用的歸集范圍
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規定,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雖然在高新企業對研發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未做出同樣的規定,但是根據受益原則可以按照實際的工時進行合理的分配,否則會造成虛增研發費用,同時也會影響到費用的占比和加計扣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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