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收益企業所得稅科目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示例十”規定:企業應根據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節中關于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確認境外所得的實現年度及其稅額抵免年度。
(1)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若實際收到所得的日期與境外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納稅年度的,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日所在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提示: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是董事會)作出利潤分配決策時確認收入實現,不論企業是否實際收到股息、紅利等收益款項。
企業應當按照從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其他利潤分配收益全額確認股息、紅利收益金額;企業如用其他方式變相進行利潤分配的,應將全部權益性投資性質的收益作為股息、紅利收益。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文件規定: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三、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好了,關于“股息收益企業所得稅科目”小編都已經介紹解答清楚了,希望你們在閱讀之后,可以明白上文答案含義,有任何的問題可以直接來咨詢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