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滯納金可以免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及滯納金.關于滯納金過高問題,由于滯納金屬于行政強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懾力,目前各項法律法規中均未有滯納金減免條款,因此不應減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收滯納金數額應不高于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滯納金計算規則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征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征收滯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滯納金.
企動引擎提醒:現在還沒有提醒的系統來告知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繳納,所以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忘了交社保的時間長了,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可能會達到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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