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方也不得增加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這里明確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因是股權(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在會計上已列為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因此才會有不確認為股息紅利所得和不增加計稅成本的規定.實際上,即使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視為股息分配,那也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為此種情況下也屬于免稅收入.
但對于個人股東來說,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的稅收政策就比較復雜了,根據規定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贈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分期交納.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實際上,個人投資者溢價增資或溢價收購形成的資本公積與法人股東的性質相似,都已計入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即使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也不會改變原股權的計稅基礎,最終國家的稅收是不會減少和流失的,因此才有"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的規定,也就是說交了所得稅后就可以增加原股權的計稅基礎.個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在目前政策中的實質差別只是納稅時點不同而已.

可用于轉增資本的具體資本公積項目
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雖然同屬于所有者權益,但是資本公積有多種特定來源,有些資本公積項目可用于轉增實收資本,而另一些資本公積項目不能用于轉增實收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以下明細帳的資本公積項目,是不能用于轉增資本的:"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項目屬于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項目,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用于轉增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的"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和"外幣資本折合差額"等明細賬的資本人積頂目,是所有者權益中的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轉增資本.其中"其他資本公積轉入"項目,是指企業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
學計學堂小編提示: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對投資者而言包括企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均不用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也無須履行相應的扣繳義務.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于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大家應該有了一些了解吧,如果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歡迎您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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