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的延期證明怎么寫?

2019-01-22 11: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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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不論是開具資格還是提示承兌、付款,都有著它嚴格的規定,如果財務人不小心過期未收款,該怎么辦呢?這簡單,小編告訴你只要寫個延期證明就可以了.承兌匯票的延期證明怎么寫?下文準備好了模板,就等你來哦.

承兌匯票的延期證明怎么寫?

答:銀行承兌匯票過期了,自己單位出一份逾期說明,上面寫明票面的詳細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額、出票人、出票人賬號及開戶銀行、收款人、收款人賬號及開戶銀行等,然后寫明過期原因:由于我單位工作人員疏忽未及時辦理托收手續,現已超出匯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司承擔!最后蓋上你們單位的銀行預留印鑒及公章就可以了,拿著這張說明及承兌匯票到銀行一起去托收.以下是承兌匯票過期開給付款行的一個證明或情況說明.下面是一個樣本,供參考:

XX支行:

茲有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壹張,票面要素如下:

銀行承兌匯票號碼:XXXXXXXX-XXXXXXXX

出票日期:貳零XX年XX月XX日

出票金額:XX元整

出票人全稱: XX

出票人賬號: XX

付款行全稱: XX

收款人全稱: XX

收款人賬號: XX

收款人開戶銀行: XX

承兌匯票的延期證明怎么寫?

匯票到期日期:貳零XX年XX月XX日

由于我公司財務人員失誤,導致上述票據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時托收,由此引起的任何經濟糾紛,由我公司負全部責任.請貴行予以解付為盼!

特此證明!

XX有限公司

(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還有責任嗎?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承兌匯票的延期證明怎么寫?如果你單位也有匯票過期的情況發生時,只管套用小編準備的模板就可以了.其他關于匯票責任的問題,比如追索權等等,會計學堂的老師已經為你備好資料,快來咨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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