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利潤怎么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留作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五十。由于特殊原因,提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私營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業擴大再生產,向其他企業投資,償還貸款或者彌補本企業的虧損。用于其用途須經稅務機關批準。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文)第六條、第一款也規定:允許按規定計提生產發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潤,以不投資,不分配的形式掛賬一年,從掛賬的第2年起,將剩余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股東)的所得,按“利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相當于延期納稅一年。

如果利潤分配給企業的法人代表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按政策規定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為股本,個人投資者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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