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境外支付傭金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怎么抵扣?

2018-11-26 11:12 來源:網友分享
5171
在全球化的經濟下,我國的企業要走向世界,跨國業務越來越多,在跨國業務中代扣代繳是很正常的操作,那么,我們來看一下對境外支付傭金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怎么抵扣?

對境外支付傭金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怎么抵扣? 

(1)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2)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銀行存款 

(3)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代扣代繳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對境外支付傭金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怎么抵扣?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的銷售額應繳納的增值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公司向國外單位支付傭金或者中介費,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金嗎? 

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中介服務屬于營改增注釋中現代服務中的經濟代理服務.一般納稅人發生購進中介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該服務用于財稅2016年36號文第27條規定的項目除外.
公司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關于上述內容"對境外支付傭金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怎么抵扣?"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哦.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企業支付給境外單位的傭金除了代扣代繳增值稅,還需要扣繳附加稅嗎?

    企業支付給境外單位的傭金除了代扣代繳增值稅,還需要扣繳附加稅。

  • 外貿企業支付境外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能否抵扣

    你好,這個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 你好!外貿企業付給境外機構的境外服務傭金,需代扣代繳增值稅嗎?還是說只用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就可以了

    你好同學!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理由是:該服務是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境外提供的,也是為境外上市業務提供的服務,所以不屬于境內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辛苦你動動手指,麻煩給老師一個五星好評吧!真的是萬分感謝啦!

  • 進口材料境外支付,需要給對方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不需要 你們需要自己繳納

  • 怎么判斷對境外支付貨款需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

    對外支付傭金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收款方為個人,在對方沒有提供發票,也即沒有在向稅局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相關稅款時,應該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   關于代扣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   代扣代繳涉及的稅種有:   1、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增值稅,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營業稅中,(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5、資源稅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6、消費稅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7、印花稅中,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8、車船稅中,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支付傭金,應由收款方提供發票,收款方在開具發票或到稅局申請開具發票時,會由主管稅局征收相關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繳任何稅款。   當收款方未提供發票時,則支付方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種: 1、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2、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營業稅稅款后,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雇員或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的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上述稅款”。 因此,支付傭金應取得發票,在取得收款方發票的情況下,不需要代扣代繳稅款;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應予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