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產業務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獲得的租金收入,要按照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租賃期限跨年度,而且提前將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出租房產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在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時,出租人可以對已經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房產含免租期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對于免租期的房產出租,在會計上應將整個租金期內的總租金額除以總租月份確認每月租金收入,企業所得稅上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會計上對免租期已經確認收入,在所得稅申報時應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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