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產代收水電費物業費如何繳稅?
1、如果出租企業以自己名義為承租人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開具發票金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于代收的自來水水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文件規定,可以選擇差額征稅.即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如果出租企業代收水電費、物業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代收代付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物業公司、電力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出租企業只是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出租企業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承租人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對于滿足以上條件的,出租企業代收水電費、物業費不征增值稅,其收取的手續費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中關于代收代付的規定是什么?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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