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獲取政府獎金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對于金融機構取得的政府獎金,在稅收上應確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如果金融機構取得的獎金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條件,則此項政府獎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此項政府獎金應作為應稅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清繳時的不征稅收入包含哪些?
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稅法規定的條件免稅。具體而言:
(1)從居民企業取得
①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直接投資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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