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別墅送汽車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所得稅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不屬于捐贈行為,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未完工產品的,不動產預售收入應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汽車銷售收入不適用房地產開發的有關稅收規定.

那么,買別墅送汽車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怎么處理呢?
"買房送汽車"、"買房送空調"只涉及貨物不涉及服務,故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所謂"買房送汽車"、"買房送空調"是站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角度對客戶所作的廣告,其實質是"既賣房又賣車",盡管營業執照中沒有汽車、空調的經營范圍,但在進行稅務處理時仍應按兼營行為處理.
參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關于"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之規定,納稅人賣房送汽車、空調,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別進行核算,分別按照銷售不動產、銷售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該做法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一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人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人.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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