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報利潤分配是否需要審計?
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審計:
(一) 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虧損的;
(二) 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7月修訂)中 6.5 規定如下:
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審計:
(一)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彌補虧損;
(二)根據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拓展知識:
利潤分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被審企業的基期利潤的構成是否確切,它的利潤留成部分是否合理,核定的調節稅率是否合法;
(二)對被審企業利潤總額進行核實,核定銷售收入中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有無隱報或少報項目;
(三)審查被審企業的利潤留成與利潤總額的比例計算是否精確;
(四)審查虧損企業時,應先審核產品成本和虧損金額,有無以盈報虧,蓄意逃避應交納的所得稅,或擅自改變利潤總額的比例,以求職工自肥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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